琼国税发[1999]449号
颁布时间:1999-12-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管理,有效预防和遏制专用发票案件的发生,现将我省专用发票管理的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理顺职责,加强部门协作。
专用发票的管理包括专用发票的印制、调拨、保存、发放、使用、审核、检查、协查等多个环节,各市县局应根据总局和省局的规定,结合本市县的实际,制定具体操作规程和办法,进一步理顺和明确专用发票管理各有关部门和各环节的职责,切实加强各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确保专用发票的安全使用。
二、严格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管理。
1、一般纳税人的审批权限,在县级局以上(含县级局)国税机关。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手续完备,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
(1)认定手续。企业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②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④企业法人代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⑤企业主管会计的会计证复印件
⑥企业生产或经营场地证明
⑦企业公司章程以及有关购销合同、协议
⑧企业财务制度
⑨企业银行帐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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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认定程序。由主管国税机关受理企业申报资料,并派人实地检查企业的有关情况,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报市县局领导审批。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企业(除外贸企业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外)。
(2)会计核算不健全,即不能按会计制度和国税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企业。
(3)无固定经营场所的企业。
三、严格控制专用发票的供应数量。
应根据企业的经营规模和纳税情况,控制专用发票的供应数量。原则上每次限量供应1本(电脑版专用发票25份),最多不超过2本(电脑版专用发票50份)。企业确需购票2本以上(电脑版专用发票50份以上)的,必须经过市县局领导审批。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按规定保管和使用专用发票,不得携带专用发票跨地区使用,确保专用发票的安全和正确使用。
五、严格执行新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的代管监开制度。对暂时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在销售额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前,其所需专用发票应由主管国税机关代管监开。专用发票代管监开期最短为3个月。
六、切实做好专用发票的验旧换新工作。在给企业发售新票前必须做到:
1.检查企业是否按规定领购和使用专用发票,有无代领、代开、虚开发票及拆本开票等行为。
2.审核企业所开具的专用发票是否符合逻辑。
3.检查企业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与纳税申报情况是否相符,并按照《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检查企业有无异常情况。
4.根据验旧情况登记领购簿。
5.根据企业的销售及纳税情况作为再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的依据。
七、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国税机关应停止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1.不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造成严重后果的。
2.有故意虚报进项税额或申请抵扣不符合规定的进项发票以达到偷税目的行为的。
3.连续3个月未申报纳税的。
4.连续6个月税负异常(包括零申报、负申报),经主管国税机关核实无正当理由,且有偷骗税行为的。
八、坚持执行企业2个月未使用完专用发票的缴销制度。对企业2个月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缴销前应做到:
1.检验所缴销的专用发票联次是否齐全。
2.剪角到位。
3.缴销专用发票入库保管(或退回企业)前必须经过清点并做好登记。
4.对企业领购专用发票后2个月未使用完的电脑版专用发票和整本未使用的手工版专用发票,经主管国税机关检验后,可以重新登记发回企业。
九、认真做好企业丢失被盗专用发票的处理工作。
企业必须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对违反规定发生丢失或被盗专用发票的企业,主管国税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视具体情况,在一定期限内(最长不超过半年)停止其领购专用发票。对企业申报遗失的专用发票,如发现非法代开、虚开问题的,应追究企业偷税、骗税的连带责任。
企业丢失或被盗专用发票后,必须于发现当日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公安机关书面报告。主管国税机关应及时对丢失被盗专用发票情况进行调查,在对企业处罚的同时,按规定办理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专用发票“遗失声明”有关手续,并及时向省局填报《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以便省局输入“全国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查询报警系统”,并向总局传递。
十、认真做好防伪税控系统的管理工作。
各市县局应按照《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的通知》(琼国税发[1999]303号)、《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珠海市破获一起利用防伪税控系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重大案件的通报〉的通知》(琼国税发[1999]36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221号)规定认真贯彻执行。
十一、各市县局应严格按照总局、省局和本通知的规定,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和专用发票的管理。省局将不定期对各市县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和专用发票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一旦发现并查实有不按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和专用发票进行管理,给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引发虚开、代开专用发票等案件的,省局将追究主管领导和有关经办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政纪处分,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二、请各市县局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操作规程和办法,并报省局备案。各市县局制定的操作规程和办法,要经常检查执行情况,以保证制度落实。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