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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药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流[2003]45号

颁布时间:2003-10-1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天津国家税务局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药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药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3)1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农药的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3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对部分列名进口农药(成药、原药)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政策,已征收的保证金转为税款。

  二、自2004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对部分进口农药原料及中间体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的政策。

  三、自2004年1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第3项关于对国产农药免征生产环节增值税的政策停止执行。

  2003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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