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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陕国税函[1995]94号

颁布时间:1995-05-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近来,有地市反映铁路货运运费扣抵增值税范围等几个问题,现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铁路运费抵扣税额问题,对铁路货物运输运费票据中所列铁路建设基金(1)、(2)及电气附加费是否属于运输费用范围,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答复,应属运输费用,准予以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二、关于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各地应严格按照国税明电[1993]75号关于《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及陕税发[1994]48号等有关文件执行。对独立核算的电力公司所属电力企业填报的《电力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统计表》,各地税务征收机关应严格进行审核,如发现填报不实,一律在发电厂和从电局所在地补征税款。查补的税款,不得视作发电厂、供电局的预征税款,从电力公司的应纳税额中扣减,对电力公司所属电力企业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计算和处理问题,各地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3]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19号及我局陕税发[1994]227号,陕国税发[1994]95号等文件的规定执行。电力企业对1994年期初存货和已征税款的计算应首先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及已征税款申报审核表"(一式四份),报基层税务征收机关审核后,再报县、市税务局进一步复查核实后,企业以此作为以后动用期初存货抵扣已征税款的依据,对未经县、市税务局审查核实的,其期初存货的已征税款不能予以抵扣。对其动用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问题,首先由电力集团所属电力企业如实填报《年初存货动用情况申报表》(一式五份,省局统一格式,已电传各地、市),按照现行动用期初存货抵扣已征税款的审批权限报经当发县、市、地区税务机关审核盖章 后,由企业随同《电力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统计表》一起报送电力集团公司,经省国税局审核批准后从电力集团公司的销项税额中予以抵扣。(审批表退省、地、县税务局、电力公司、电力企业各一份)。

  三、根据增值税暂行条 例规定,对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全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对企业单位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所属学校、医院、幼儿园等方面的,其项税额一律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对个别企业单位已抵扣的,税务机关应按规定进行追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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