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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5-05-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5]6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工作开展以来,多数地区完成审核检查发票数占审核检查发票总数的比例偏低,全省对废旧物资异常发票的审核检查平均比例最低的一个月仅为28.7%.各级国家税务局要按照总局有关文件要求,切实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的管理,认真落实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工作,按照省局规定的上报时间及时报送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情况报告和统计表,要求检查情况报告有内容、有数据、有分析。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审核检查工作,仍按目前工作流程办理。要求报送的审核检查报告和统计表,由各地稽查部门直接报省稽查局。

  三、货物运输发票的审核检查工作仍由地方税务局完成,各级国税局、地税局要加强沟通和协调,确保按月传递货物运输发票的审核检查结果。县(区)级地税局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货物运输发票审核检查结果传递给同级国税局。各级国税稽查部门接到地方税务局反馈的货物运输发票审核检查结果后,应在两日内交由同级国税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鉴于我省地方税务局系统中市、州以下未实现联网的实际情况,为配合地方税务局完成货物运输发票采集信息的传输工作,从今年四月份起,货物运输发票数据信息的传输方式暂按以下程序进行。

  1、县及县以下地税局采集的货物运输发票数据信息,仍由县(区)级地税局传递给同级国税局,县(区)级国税局传输给市(州)级国税局,市州级国税局再传递给同级地税局,市州级地税局审核汇总后,于每月20日前上传至省局FTP服务器,再由省地税局上传国家税务总局。

  2、货物运输发票数据信息的检查和汇总工作,由省、市(州)、县(区)级地税局三级分别完成。市(州)、县(区)国税局负责代传由地税局提供的原始数据。

  3、在信息的传输交接过程中,各市(州)、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照《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川国税发〔2003〕137号)要求开具《货物运输发票信息传递清单》(一式二份),并注明传递时间,传递人双方签字后一份交地税局,一份由国税局留存备查。

  4、县(区)地税局应在每月15日17:00时前将委托传输的数据交给同级国税局,市(州)地税局应于每月16日12:00时前到同级国税局索要代传数据,并在每月17日17:00时前将所有数据审核汇总后上传到省地税局。省地税局在每月20日前将数据汇总上报至总局。

  5、各市州国税局信息中心应指定“运输发票存根联”上传方式,例如指定FTP://市州FTP服务器/代传地税发票/,并告知各县(区)国税局。

  五、抵扣方在对缺联的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进行审核检查时,应核对企业留存用于抵扣的发票与申报的清单是否相符,经审核后,对企业留存用于抵扣的发票逐份加盖“审核检查戳记”。“审核检查戳记”由各地按总局规定式样自行刻制。

  六、属于抵扣联采集录入等技术性错误的其他抵扣凭证,进行修改后经人工比对两联相符的,即属于正常发票,各地将该类发票反映在审核检查情况汇总统计表的“无问题发票份数”栏中,不需再另行上报。

  七、经抵扣方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检查后,需由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继续审核检查的,由各级稽查部门交由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管理部门审核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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