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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进口种子(苗)、种畜(禽)和鱼种(苗)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晋国税进发[1994]6号

颁布时间:1994-09-2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94)财税字第053号《关于进口种子(苗)、种畜(禽)和鱼种(苗)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进口种子(苗)、种畜(禽)和鱼种(苗)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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