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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若干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京国税发[2001]20号

颁布时间:2001-02-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京国税发[2009]85号文件规定,本文失效。)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若干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明发[2000]6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1年2月1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若干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通知

  2000年12月27日    财税明电[200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1994年税制改革后,为实现新老税制的平稳过渡,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陆续制订了一些过渡性的税收优惠政策文件。这些文件大都于2000年底执行到期。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对此进行清理。为了做好衔接工作,在新的政策文件下发前,以下规定从2001年1月1日后可暂继续执行:

  一、《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78号);(注: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1]220号)文件中第二条规定“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将通知第三条中”《关于延续若干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明电[2000]6号,市局以京国税发[2001]20号转发)第四条同时停止执行“更正为”《关于延续若干增值税免征政策的通知》(财税明电[2000]6号)第一条同时停止执行“。”本条自2001年8月1日起停止执行。)

  二、《关于民贸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24号)中关于县以下(不含县)国有民贸企业和基层供销社销售货物免征增值税的规定;

  三、《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8]33号)中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营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的规定。

  四、《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78号)中对经国务院批准的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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