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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市税务干部姚强、刘民骗购、窃取及倒卖增值税专用发票特大案件的通报的通知

晋国税征发[1995]60号

颁布时间:1995-12-2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市税务干部姚强、刘民窃取及倒卖增值税专用发票特大案件的通报(国税发[1995]205号)转发给你们,各地要进一步强化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特别是对税务干部自身的管理,各地应引起足够的重视。对发现与本案有关的专用发票,一律不得抵扣税款或办理出口退税,并及时上报省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市税务干部姚强、刘民骗购、窃取及倒卖增值税专用发票特大案件的通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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