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函[2004]469号
颁布时间:2004-06-0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公司过网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60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4年6月2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公司过网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2004年5月19日 国税函[2004]607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电力公司过网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川国税发[2004]5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鉴于电力公司利用自身电网为发电企业输送电力过程中,需要利用输变电设备进行调压,属于提供加工劳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应当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