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函[2003]459号
颁布时间:2003-06-0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京国税发[2009]85号文件规定,本文失效。)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16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3年6月3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2003年5月14日 财税[2003]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关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属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执行。
本通知自2003年6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