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国税流一发[1995]40号
颁布时间:1995-11-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申报抵扣问题。省局于一九九五年三月十四日以晋国税流一发[1995]3号已转发各地执行在案。在此文件之前,各地市县(区)可在严格审核真伪的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处理。接到省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5号通知后,必须严格按照文件规定执行。对此问题,各地市在今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中要作为一项重点内容进行检查。工业企业必须附"材料入库单"(或将"材料入库单"的记帐凭证号日期在抵扣联上注明),商业企业必须附结算凭证(或将结算凭证、记帐凭证的日期、编号在抵扣联上注明),否则,不得抵扣。
二、对纳税人销售啤酒、黄酒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仍应按省局晋国税流一发[1995]29号文中第四条规定严格执行。
三、凡过去规定与本《通知》规定有抵触的,应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