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京国税发[2002]21号

颁布时间:2002-01-2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京国税发[2009]85号文件规定,本文失效。)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转发给你们,并请你局即刻通知有关企业,同时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02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按规定税率少提取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补提。

  2002年1月29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

  2002年1月9日    财税[2002]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2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

  请遵照执行。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