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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石油伴生气加工压缩成的石油液化气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5]184号

颁布时间:2005-06-1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石油伴生气加工压缩成的石油液化气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国税发[2005]8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5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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