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国税征发[1995]34号
颁布时间:1995-07-0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92号)及中国税务报社关于刊登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声明的具体办法的函(国税报函发[1995]3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做出以下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今后,凡我省境内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发生专用发票被盗、丢失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1、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并由公安机关出具证明。
2、同时向所辖国家税务局报失,接受处罚。
3、在全国性报纸《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同时须在我省《税收与企业》上刊登"遗失声明" 4、是否需要在地、市的报刊、杂志上刊登遗失声明,由各地、市国家税务局根据情况自行确定。
二、税务机关内部发生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盗、丢失的,按照“山西省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但必须在《中国税务报》、《税收与企业》上刊登遗失声明。
三、在我省《税收与企业》杂志上刊登遗失声明,其内容按照中国税务报社的规定填写,并交纳挂失登报费300元(每次每条 不超过100字)。其具体程序为:先由丢失发票的纳税人或税务机关责任人,在案发后2日内,向税务机关征管部门申报专用发票的遗失情况,同时交纳挂失登报费,征管部门填写"山西省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刊出登记表"(见附表,由各地自行印制,一式三份,一份留存,一份抄报地市税务机关,一份直报省局征管处)。省局征管处将根据汇款先后顺序整理,送交《税收与企业》编辑部,定期在固定版面按一定格式刊登。
四、经办代收“挂失登报费”的税务机关可从每次每条 300元的挂失登报费中坐扣50元做为代办手续费。“挂失登报费”的全额发票,由《税收与企业》编辑部寄给代办税务机关,代办税务机关转交刊登纳税人。
五、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征管处经办联系人,张文君。联系电话:4045131-7608《税收与企业》编辑部经办人:李明联系电话:40455594045131-7603地址:太原市水西门街64号邮编:030002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太原市解放南路分理处帐号:02124906434六、本通知从文到之日起执行,以前文件与本文有抵触的,以本文为主。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