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国税征发[1995]36号
颁布时间:1995-07-2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登记制度的通知(国税发[1995]101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改大面额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国税明电[1995]3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售,不得委托企、事业单位,不得雇用临时人员承办的规定,我省各级税务机关几委托给税务事务所、咨询所发售的,要立即收回,凡雇用临时人员承办发售管理业务的,应立即停止,并指定正式职工专门负责专用发票的发放和登记。
二、对所有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必须建立专用发票的“三专制度”,即专人、专柜(保险柜)、专库(有防盗门、防盗窗等)。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要限期建立,由于不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而发生丢失的,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罚。
三、根据我省百万元版专用发票较多的实际情况,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要组织人员,通过清库查点,澄清数量,在保证正常的用量、储量的情况下,对超过正常用量的各种文字的专用发票的前四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方法,予以改版。
四、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的全国统一规格、字体、字号、颜色及样式的改版戳记印章 ,由县以上国家税务局刻制并保管,县(市)国家税务局向地、市国家税务局领取专用发票时,由地、市国家税务局在每包专用发票封面上加盖改版印章 ,税务所或纳税人向县(市)国家税务局领购专用发票时,由县(市)国家税务局在每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加盖改版印章 后,予以发售。
五、各地、市国家税务局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主管领导要亲自抓,并结合正在开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检查工作,对目前正在使用大面额版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进行一次清理检查,对已领取未使用的大面额专用发票,一律收缴并予销毁,确需使用的,重新办理购领手续。
六、大面额专用发票的改版工作,从文到之日开始,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的领导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征管、票证管理部门,要密切协作、互相配合,按期保质保量完成任务,并在9月5日前,将改版的工作情况书面上报省局征管处和票管所。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登记制度的通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