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函[2004]270号
颁布时间:2004-04-0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液制品增值税政策的批复》(国税函[2004]33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4年4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液制品增值税政策的批复
2004年3月8日 国税函[2004]335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省《关于血液制品增值税政策的请示》(琼国税发[2003]26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人体血液不属于购进免税农产品,也不得比照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