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尿素产品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4]42号

颁布时间:2004-02-1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尿素产品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4年2月18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尿素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2004年1月17日    财税[2004]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尿素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对尿素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实行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额返还50%的办法。具体返还办法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处理。

  请遵照执行。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