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发[2004]73号
颁布时间:2004-03-1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紧急通知》(财税[2004]4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增值税问题
(一)对我市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应将其加工销售禽肉产品的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等进行单独核算,凡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二)自税款所属期2004年2月1日至2004年7月31日,各区县局应按月对所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有关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并于月末25日之前向市局流转税处上报《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情况统计表》(见附件)。
二、关于所得税问题
(一)《通知》第二条中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所取得的所得应单独核算,并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国税[1997]130号)规定执行。
(二)对企业由于禽类扑杀所造成的净损失,应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印发《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具体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国税[1998]062号)规定审批后,允许在所得税前全额列支。
(三)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应加强统计,并于2004年7月20日前,将上半年减免企业所得税户数、减免税额和预计年度减免税额的情况以电子邮件上报市局所得税处。
三、关于出口退税问题
各局将本局所辖家禽养殖加工企业未能在规定时间办理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备案的情况予以清理和补充备案,并于2004年3月31日前将补充备案情况上报市局(退税处)。
附件:《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情况统计表》
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增值税
即征即退情况统计表
分局名称: 所属月份: 年 月 金额单位:万元
项目 |
所辖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的总户数 |
加工销售禽肉产品的销售额 |
销项税额 |
进项税额 |
应纳税额 |
应退税额 |
已退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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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月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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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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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3月16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紧急通知
2004年2月18日 财税[2004]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保持和促进家禽业持续稳定发展,尽量降低“禽流感”疫情所造成的损失,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04]17号)精神,现就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个人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2月1日至2004年7月31日,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加工销售禽肉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所取得的所得免征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
三、对企业或个人由于禽类扑杀所取得的财政专项补助,免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对企业由于禽类扑杀所造成的净损失,允许其在所得税前全额列支。
四、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或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部分地区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企业、家禽加工企业、冷藏冷冻企业及个人生产经营用的土地、房产和车船,适当减免2004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五、对禽类加工产品出口应退税款实行及时足额退税,对已于2003年出口但未能在规定的出口备案截止日期(2004年1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部分,应在企业抓紧备案的基础上给予退税。
六、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所说的免税收入和免税所得均应与企业的应税收入和应税所得分开核算。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