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国税征发[1995]31号
颁布时间:1995-06-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案件查报制度》的通知(国税发[1995]8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一类案件在案发后3日内,由案发地县、市(区)国税局先将基本情况填写《案件基本情况报告书》上报地、市国税局,同时抄报省局。为不影响查案工作进展,此类案件地、市国税局首先组织查处,省局将根据情况进行协查或直接检查。
二、二类案件在案发后3日内,由案发地县、市(区)国税局报告地、市国税局。
地、市国税局接到报告后,5日内先将基本情况填写《案件基本情况报告书》上报省局。对此类案件省局直接予以协调督查。
各地在上述案件时,应一案一报,待调查处理完毕后,再将《案件多处情况专题报告书》上报省局,并附案件查处的详细材料及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三、各地都要建立健全案件通报制度,对各类案件在查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好的经验、合理化建议及时上报省局,省局将定期向全省通报,以指导和协调各地案件查处工作的开展。
四、为了及时掌握各地发生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情况,各地要按月汇总并以报告形式上报省局。
五、《案件基本情况报告书》、《案件查处情况专题报告书》,按附表式样,由各地自行印制。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案件查报制度》的通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