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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意见的通知

晋国税征发[1995]52号

颁布时间:1995-11-1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分局(如发到税务所):

  为了加强增值税的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强领导,克服困难,保证“申报办法”正常运转。各级税务机关要把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列入当前的重要议事日程来抓,认真学习有关文件,领会精神实质,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做到不等不靠,接到文件后,及时具体研究部署,保证“申报办法”如期执行到位。明年二季度,省局将组织力量进行专项检查。各地也可自行组织开展检查工作,对不能如期执行到位或没有按新的申报办法进行申报的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实行新的增值税申报办法后,申报、征收、稽核、检查工作环环紧扣,相互制约,联系性紧,连续性强,如果脱节了,就失去了意义,很难达到“以票管税”的目的。

  因此,各级税务机关首先要做好税务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使之树立吃苦耐劳、勇挑重担的思想,克服各种畏难情绪,积极承担各项工作任务。其次,在人员紧、工作最大的情况下,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做好岗位人员的调配和组合工作,加大申报资料的审核力度,保证各环节资料传递及时、准确、完整,保证申报程序的正常运转,达到“以票管税”之目的。

  二、做好组织宣传,保证“申报办法”的顺利实施。健全增值税纳税申报办法是最终实现“以票管税”的前提条件,加大税收征管力度、杜绝偷骗税行为发生客观上也需要搞好“以票管税”这一中心环节。因此,各级税务机关必须高度重视,在组织、宣传等方面切实抓好此项工作。省局为此召开了局长办公会议,就此项工作进行了专门研究,并由一名副局长专门负责,责成征管、流转税一处牵头,与流转税二处、计会处、财务处、法规处、信息中心、票证所等有关处室共同组织实施。各地也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的要求,加强该项工作的领导,深刻领会其精神,下大力气组织落实好。实施以前,各地一定要抓好宣传工作。纳税申报工作将由纳税人直接操作,涉及的面较广,因此,各级税务机关要采取多种形式,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报刊、板报、宣传车等,广泛宣传,以取得社会各界的支持。必要时,由政府出面,召开厂长、经理、财务人员参加的动员大会,使纳税人及社会各界全面了解新的申报办法。在宣传的同时,税务专管人员可直接下户进行辅导。在税务机关内部,从局长到一般工作人员,都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其精神,全面掌握申报办法的各项规定及填写方法,以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规范申报程序,逐步运用现代化管理手段。省局决定,贯彻落实申报力、法将与深化征管改革、转换征管模式和应用微机技术相结合。具体要求是:

  (一)建立规范的申报程序。冬征收单位在现阶段必须设立必要的征收场所,建立征收柜台,设置申报资料审核、税款征收、发票销售三个基本窗口,条件成熟的地方也可按征管改革总体方案设置为纳税人服务的其他窗口。纳税人办理申报时,首先由审核窗口按要求审核所报资料。审核的内容应包括: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三个附表及其附报资料是否齐全;装订是否规范;表表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有明显差错。如资料不全或有差错,不予受理,退回纳税人查明后,重新申报。审核完毕,签字盖章 后,将申报表收执联及其附表存根联退纳税人,其余资料如《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申报联以及三个附表和附报资料等全部留存,其中,记帐联转征收窗口;征收窗口根据记帐联对实现税金进行核算,并做为开票征收的原始依据。发票销售窗口办理专用发票和普遍发票的销售事项,纳税人如需购买发票,凭审核人员签字盖章 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收执联及《发票领用存月报表》等有关资料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发票结报和购领手续。

  对征收单位一般纳税人管户较多,可增加审核窗口和审核人员。对生产、经营规模大、纳税较规范的纳税人,如附报资料很多,报送有困难的,可经县级(分局)国家税务机关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本着方便征收的原则,确定并批准由主管征收机关派人到企业审核。

  申报资料、附报资料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报送,其他资料加:扣缴义务人或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纳税人报送的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报告和票款结报单、财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以及与申报纳税直接关联的其他证件、资料等按现行有关规定报送。

  (二)征后核查。每月纳税申报期后,审核人员应根据纳税人报送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以及三个附表和附报资料进行核查,核查的主要内容有:1、核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领、用、存数量和号码是否正确;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与三个附表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相符;3、附报资料与申报表的三个附表是否-一对应,内容是否相符;4、各种附报资料是否完整真实;5、销项、进项计算是否正确;6、发票领用存情况、发票月报表的有关数据是否相符;7、其他应审核事宜。

  经过核查进行筛选,对有疑问或确实有问题的即转稽查部门专项稽查,无问题的其附报资料在下期申报时或定期退纳税人。

  (三)逐步应用现代化管理手段。纳税申报办法实行后,由于申报资料多,指标繁,申报资料审核量明显增加,申报集中期,很容易造成纳税人等待纳税现象。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省局决定,在新的征管模式没有到位之前,在全省的城镇企业税务所和一般纳税人较集中且税源较大的其他税务所配备微型计算机。配备微机的购置费由省、地(市)、县三级税务机关共同筹集。现阶段,将主要解决纳税户数管理、发票管理,微机升票。条件成熟后,再增加会统核算模块和发票稽核模块。微机所使用软件将由省局信息中心统一编制。从现在起,各地要做好准备工作,如规范业务资料,理顺管理方式,选拔技术或操作人员等。

  四、切实抓好培训工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方法与原有的申报制度从形式、内容、填写到附报资料等方面都有了较大变化,为了顺利实施这一办法,从内到外,至上而下都要抓好培训工作。在税务机关内部,省局计划直接培训到地市县(市、区分局),由地、市、县再组织培训到税收征收、管理人员,通过培训,首先使税务机关内部特别是直接从事该项工作的税务干部都能全面地、详细地了解和掌握这一办法。

  在抓好内部培训的基础上,税务机关还要组织好对一般纳税人的培训工作,要分期分批地将企业厂长、经理、财务会计及办税人员全部培训一次,以保证申报办法的顺利实施。培训工作将于12月初进行,具体时间安排省局将另行通知。

  五、需补充和明确的几个问题。

  (一)统一管理收购专用发票和农产品销售专用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收购废旧物资应使用国税机关统一管理的收购专用发票和农产品销售专用发票,该票票样按照1992年山西省税务局印制的统一发票样本的规定执行,为了与规定的附表填用方法取得一致。需将每本份数改为25份,“金额”栏可加至万元。

  这两种票均需套印发票监制章 ,并由县级或地市国税机关统一印制、发放和管理。

  对其使用未经国税机关印制管理的收购专用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收购的农产品和废旧物资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二)关于运输发票。运输费用进项税额的抵扣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92号文规定执行,在纳税人报送运输发票复印件或抵扣联时(我省规定公路发票增加一联抵扣联),凡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对取得运输发票数量较多的一般纳税人,可由县级(分局)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只附报单价票面金额一定数额以上的运输发票复印件或抵扣联,但在填报《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时,须逐票登记。

  (三)关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销项税额”中“货物”栏的填写。对一些生产、经营品种较多的企业,如果一张申报表“货物”名称填写不下的,可按不同的税率汇总名称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但必须附有“货物”清单(见附件一)。清单中“货物”名称的填写一律按附件二中所列项目填写。

  (四)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的填写。由于我省印制普通发票的份数不一致,所以按总局要求填写《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有一定困难,因此,省局规定,凡每本份数在25份以上的,只能填用25份,其余份数一律剪角作废。

  并比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填报办法填报。

  为了便于增值税征收管理,今后各地印制的普通发票一律定为每本25份。

  (五)为了满足税收会计改革工作的需要,我省规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为一式三联。第一联为申报联,纳税人按期向税务机关申报;第二联为收执联,税务机关审核盖章 后退纳税人做为申报凭证;第三联为记帐联,随申报表报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转税收会计进行会计核算;

  (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三个附表及其附报资料封面等,由各县(市、区、分局)或地、市税务机关统一印制,各地务于年底前印发到一般纳税人。纳税人领购时,税务机关可按规定收取工本管理费。

  (七)为提高增值税现代化管理水平,要求一般纳税人要创造条件使用微机填开专用发票。

  (八)本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其申报办法增加的各种资料在申报1月份税款时使用。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随时上报省局。

  附件: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清单(略)

  二、增值税分类口径一览表(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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