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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4]209号

颁布时间:2004-07-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依照执行。

  一、对我市新办小型商贸企业,自税务登记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实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的,应在销售额达到180万元的次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市局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对我市已开业的商贸企业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的时间,仍按《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我市全面推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国税发[2003]196号)的规定执行。

  二、各局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审批,除按照国税发明电[2004]3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核外,还必须建立《约谈登记簿》制度,用以记录约谈的内容,并由参与约谈的税企双方人员签字。

  三、对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应按照现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审批程序和权限,以及国税发明电[2004]37号文件的规定,核定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每次领购数量和每月领购次数。

  四、对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当月需要申请再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当月需要再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应首先持通过防伪税控系统打印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和已开具专用发票的记帐联(以下简称记帐联),到税款征收岗预缴税款,汇总表和明细表应加盖纳税单位公章,并注明上次领购发票的起止号码、销售额合计数以及按照4%征收率计算的应预缴税款金额。

  (二)税款征收岗应对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提供的汇总表和明细表与记帐联进行核对,首先核实该纳税人上次领购专用发票是否全部开具完毕,如果仍有结存的空白专用发票,不受理预缴税款,责成纳税人在全部发票开具后再领购专用发票。确认纳税人上次领购专用发票已全部开具,税款征收岗根据核对无误后的销售额合计数按4%的征收率为其开具税收缴款书,汇总表和明细表作为预收税款的征税凭证留存归档。在开具缴款书时“税款属性”应选择“分期预缴税款”。

  (三)纳税人到银行缴纳税款后,持已完税的缴款书原件,到发票审核管理岗进行发票验旧。发票审核管理岗应核实纳税人本月已购票次数,纳税人携带的缴款书是否为上一次购票后缴纳的税款。核实无误后,办理发票验旧手续,发票所按现行规定发售发票。

  (四)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核定的每月最高购票数量全部领购完毕,需要临时一次性增购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办理完预缴税款及发票验旧手续后,到税务(管理)所文书经办岗填报《购买发票(特批)申请审批表》申请再次领购专用发票。税务(管理)所发票审批管理岗负责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重点应审核其是否足额预缴了税款,审核无误后报所长审批。批准后向纳税人发放《准购发票通知书》。纳税人持《准购发票通知书》到发票所按规定办理发票领购手续。

  五、关于国税发明电[2004]37号文件第三条第(四)、(五)款规定,各局在实际执行时应审核纳税人领购的专用发票是否全部开具完毕,未全部开具完的,不得再次发售发票,纳税人应在已领购的专用发票全部开具完毕后方可再次申请领购发票。

  六、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以及货物运输发票要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予以抵扣。

  (一)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应在其“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帐中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该明细科目用于核算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抵扣联并已认证、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以及货物运输发票并已将采集的发票清单的纸质资料和电子信息上报主管税务机关后,尚未进行交叉稽核比对的有关情况。当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以及货物运输发票后,应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贷记相关科目;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应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专栏,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

  (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以及货物运输发票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进行申报抵扣时,应按以下要求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填写主管税务机关通知的经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的专用发票抵扣联的数据。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5栏“其中:海关完税凭证”,填写主管税务机关通知的经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数据。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7栏“废旧物资发票”,填写主管税务机关通知的经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的废旧物资普通发票的数据。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8栏“运费发票”,填写主管税务机关通知的经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的货物运输发票的数据。

  (三)从2004年9月份纳税申报期开始,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按照“一窗式”管理模式的要求并依照国税发明电[2004]3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关数据审核,其中对其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以及货物运输发票的审核要求如下: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金额”、“税额”项数据应等于总局下传的经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的专用发票抵扣联的“金额”、“税额”数据。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5栏“其中:海关完税凭证”的“金额”、“税额”项数据应等于总局下传的经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金额”、“税额”数据。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7栏“废旧物资发票”的“金额”、“税额”项数据应等于总局下传的经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的废旧物资普通发票的“金额”、“税额”数据。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8栏“运费发票”的“金额”、“税额”项数据应等于总局下传的经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的货物运输发票的“金额”、“税额”数据。

  在市局尚未统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前端接收系统的数据审核功能进行调整,实现系统自动审核之前,暂采用人工审核的方式。对经审核发现问题的,应要求纳税人补报或对相关数据修改后重新申报。

  (四)关于主管税务机关如何取得总局下传的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经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以及货物运输发票信息的问题,以及主管税务机关如何将上述信息通知有关企业的问题,待总局明确后市局另行通知。

  七、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应于辅导期的最后一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国税发明电[2004]37号文件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进行全面审查,对同时符合该款第1至4项条件的,自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起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管理。

  八、对转为正式的一般纳税人应按照现行的专用发票审批程序和权限,以及国税发明电[2004]37号文件的规定,核定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每次领购数量和每月领购次数。

  国税发明电[2004]37号文件第四条、第(二)款中已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企业,且开具金额在一万元以下专用发票的,如有大宗货物交易,可凭国家公证部门公证的货物交易合同,到税务(管理)所,填报《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经各区县分局审核批准,可以在防伪税控发行系统授权发行金额在十万元以下专用发票。该宗交易的发票开具完毕后,须将防伪税控发行系统授权发行金额调整为一万元以下。

  九、各局要严格按照国税发明电[2004]37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对本通知下发前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重点对未参加我市2003年度一般纳税人年审的小型商贸企业进行检查。

  十、各局要严格按照国税发明电[2004]37号文件和本通知的要求,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和培训工作。各局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研究解决并报告市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国税发明电[2004]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从最近一个时期税务机关查处的增值税违法案件看,犯罪分子大多以注册商贸企业作掩护,骗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虚开后迅速走逃的手段骗取国家税款。此类犯罪活动严重干扰了社会正常经济秩序,导致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同时,也暴露出税务机关目前在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认定和管理方面存在着较大的漏洞。为了打击和防范虚开发票和骗抵税款的犯罪活动,总局决定进一步完善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管理办法,规范对商贸企业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

  (一)对新办小型商贸企业改变目前按照预计年销售额认定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的办法。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必须自税务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实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方可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在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之前一律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2、一年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以后,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材料以及实际经营、申报缴税情况进行审核评估,确认无误后方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并相继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制度(以下简称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3、辅导期结束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可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二)对设有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以及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在进行税务登记时,即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直接进入辅导期,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辅导期结束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可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对经营规模较大、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固定的货物购销渠道、完善的管理和核算体系的大中型商贸企业,可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而直接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二、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审批管理

  对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新办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程序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要与有关人员进行约谈并且派专人(两人以上)实地查验。未经实地查验或查验情况与申请资料不符的,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一)案头审核

  对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全部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审核其资料是否齐全准确。

  (二)约谈

  约谈的根本目的是通过与约谈对象的直接交流,了解印证纳税人的相关情况,以确认其是否为正常经营户。与企业法定代表人约谈,应着重了解企业登记注册情况、企业章程、组织结构、决策的程序、管理层的情况、经营范围及经营状况等企业的整体情况。与企业出资人约谈,应着重了解出资人与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关系。与主管财务人员约谈,应着重了解企业的银行帐户情况、企业注册资金及经营资金情况、销售收入情况、财务会计核算情况、纳税申报和实际缴税情况。与销售、采购、仓储运输等相关业务主管人员约谈,了解企业购销业务的真实度。对于约谈的内容,要做好记录,并有参与约谈的人员签字。

  (三)实地查验

  实地查验是印证评估疑点和约谈内容的重要过程。实地查验时需两名(或两名以上)税务人员同时到场。

  查验内容包括: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企业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租赁证明、原材料和商品的出入库单据、运费凭据、水电等费用凭据、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身份证明、财务人员的资格证明、银行存款证明、有关机构的验资报告、购销合同原件及公证资料、资金往来账等。在实地查验中,要认真核实区分商业零售企业、大中型商贸企业、小型商贸企业和生产企业,除按照上述查验内容全面核查外,对生产企业要特别检查有无生产厂房、设备等必备的生产条件;对商贸零售企业要特别检查有无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对大中型商贸企业要特别核实注册资金、银行存款证明、银行帐户及企业人数。

  三、辅导期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一般纳税入纳税辅导期一般应不少于6小月。在辅导期内,主管税务机关应积极做好增值税税收政策和征管制度的宣传辅导工作,同时按以下办法对其进行增值税征收管理:

  (一)对小型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约谈和实地核查的情况对其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一万元。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的实际年销售额和经营情况确定每次的专用发票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二)对商贸零售企业和大中型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也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对其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由相关税务机关按照现行规定审批。专用发票的领购也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确定每次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三)企业按次领购数量不能满足当月经营需要的,可以再次领购,但每次增购前必须依据上一次巳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4%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税款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增售专用发票。

  (四)对每月第一次领陶的专用发票在月末尚未使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次月发售专用发票时,应当按照上月未使用专用发票份数相应核减其次月专用发票供应数量。

  (五)对每月最后一次领购的专用发票在月末尚未使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次月首次发售专用发票时,应当按照每次核定的数量与上月未使用专用发票份数相减后发售差额部分。

  (六)在辅导期内,商贸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以及货物运输发票要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予以抵扣。

  (七)企业在次月进行纳税申报时,按照一般纳税人计算应纳税额方法计算申报增值税。如预缴增值税税额超过应纳税额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评估核实无误,多缴税款可在下期应纳税额中抵减。

  四、对转为正常一般纳税人的审批及管理

  (一)转为正常一般纳税人的审批

  纳税辅导期达到6个月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商贸企业进行全面审查,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

  1、纳税评估的结论正常。

  2、约谈、实地查验的结果正常。

  3、企业申报、缴纳税款正常。

  4、企业能够准确核算进项、销项税额,并正确取得和开具专用发票和其它合法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凡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可延长其纳税辅导期或者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转为正常一般纳税人的管理

  商贸企业结束辅导期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后,原则上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限额不得超过一万元,对辅导期内实际销售额在300万元以上,并且足额缴纳了税款的,经审核批准,可开具金额在十万元以下的专用发票。对于只开具金额在一万元以下专用发票的小型商贸企业,如有大宗货物交易,可凭国家公证部门公证的货物交易合同,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适量开具金额在十万元以下专用发票,以满足该宗交易的需要。

  大中型商贸企业结束辅导期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后,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限额由相关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按照现行规定审核批准。

  五、各地税务机关应对本通知下发前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企业(尤其是办理税务登记时间在一年以内的小型商贸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在会计人员配备、会计怅簿设置、和会计核算方法中有不符合要求的;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不按规定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严重后果的;无固定经营场所等问题的,要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各地要高度重视对小型商贸企业增值税管理工作,加强对小型商贸企业增值税的监控。

  六、每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结束后的次日,征收部门应将未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包括防伪税控IC卡抄报税)或虽已申报但未经税务机关批准而欠缴增值税税款的商贸企业名单提交管理部门,管理部门必须立即组织实地核查,如发现企业走逃,应于当目通知负责税务登记和发票管理的部门,并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走逃户报告表》(附后),连同其巳领购但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已申报但未缴纳增值税税款的专用发票信息同时上传地市局、省局和总局。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通知有关银行冻结其银行帐户,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商贸企业走逃户失控发票信息电子数据按日上传。总局将于7月初布署实施非正常户失控发票快速反应系统,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增加失控发票与待认证发票比对功能和失控发票与巳认证发票比对功能,并实现全国失控发票数据按日同步更新。总局将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走逃户报告表》信息进行即期通报。

  七、本通知自2004年8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第一条(一)款和第五条的规定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实施。

  2004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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