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函[2005]603号
颁布时间:2005-11-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联合国人口基金无偿援助生殖健康/计划生育项目在华采购物资(第三期)免征增值税的通知》(国税函[2005]995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对明细表所列供货单位销售的货物进行核实,同时,要求企业将免税货物的销售额进行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予以免税;对于符合免税条件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2005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