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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4]414号

颁布时间:2004-11-0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开展审核检查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5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审核检查工作分工问题省局信息中心负责接收并按省辖市、县(市、区)分发其他抵扣凭证的稽核结果,由县(市、区)国税机关组织审核检查。

  海关所在地的省辖市局计统部门负责海关完税凭证税款入库情况的审核检查。

  省辖市局、县(市)局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的组织、协调、考核以及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结果的汇总、上报工作。

  省辖市局、县(市)局稽查局负责同级管理部门移交的涉嫌利用其他抵扣凭证偷骗税企业的立案查处和需异地审核检查的其他抵扣凭证的清分、分送工作,并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协查工作。

  二、关于审核检查结果报送时间问题稽查部门和管理部门向同级流转税管理部门报送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结果的时间为完成审核检查工作的当日。

  各省辖市局应于每月12日前将上月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结果(包括《____发票审核检查情况汇总统计表》、《____发票审核检查结果统计表》)和审核检查分析报告的电子文档上报省局,上传地址为“FTP/centre/流转税处/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结果”。

  三、工作要求

  (一)建立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制度,是加强增值税管理的重要措施。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立即成立工作组,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局领导任副组长,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本地区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的组织实施,并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提供保障,确保审核检查工作的有效开展。各省辖市局应于11月10日前将工作组成员名单、联系人、联系电话报送省局(流转税管理处)。

  (二)各级国税机关要建立健全审核检查工作责任制。确定岗位,明确责任,落实人员,把责任心强、工作踏实、认真负责的同志选调到审核检查岗位,不断提高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工作质量。

  (三)具体执行中遇有困难和问题,各省辖市局应及时汇总上报省局(流转税管理处),以便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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