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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填开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黑国税函[2003]189号

颁布时间:2003-08-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填开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785号,以下简称德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国税机关要做好防伪税控发票发售系统发售专用发票的管理,指定专人从事发票发售工作。发售岗位人员发售发票时,要对录入的发票代码、号码与纸质发票认真核对,并按日备份录入信息,确保电子信息与纸质发票的代码、号码完全一致。对于国税机关错误录入代码或号码而纳税人又已开具专用发票的,要按《通知》的要求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省局。

  二、各地国税机关要认真做好防伪税控企业开具专用发票的辅导工作,将《通知》中有关纳税人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时的注意事项张贴在办税服务厅,并宣传到每户防伪税控企业。

  三、省局将对各地“属于作废发票”情况进行考核,并纳人金税工程目标管理考核内容,按月通报考核结果。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二OO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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