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税发]2001]150号
颁布时间:2001-07-0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证全省电力企业增值税均衡入库,省局决定自2001年7月1日起,将全省电力企业预征率和定额税率做如下调整:山东电力集团公司所属供电企业预征率由1.5%调整为2%;山东国际电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定额税率由30元/千千瓦时调整为25元/千千瓦时;山东鲁能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定额税率由18元/千千瓦时调整为25元/千千瓦时;山东中华发电有限公司、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维持28元/千千瓦时和33元/千千瓦时的定额税率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