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税函[2003]159号
颁布时间:2003-06-0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为支持我省正版音像制品事业的发展,省局本着提高行政效率,简化征管手续的原则,对山东爱书人音像图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书人”)所属各直营连锁机构实现的增值税实行了预征清算的办法。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山东爱书人音像图书有限公司增值税纳税地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国税函[2001]701号),以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山东爱书人音像图书有限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鲁流便函[2002]3号)等文件精神,现将“爱书人”增值税清算及调整预征率问题通知如下:一、2002年度增值税清算情况经审核,2002年4月-12月,“爱书人”及其直营连锁机构共实现销售收入22,904,284.84元,实现增值税203,019.33元,已缴增值税68,620.37元,应补缴增值税134,398.96元(清算情况详见附表)(附表略)。
各主管国税机关应督促“爱书人”所属直营连锁机构,按照附表所列清算税额,于6月10日前将补缴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二、预征率调整问题鉴于“爱书人”预征税额过低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自6月1日起“爱书人”不再实行定额预征的办法,改为按定率预征:其所属各直营连锁机构应按照当月销售额的0.6%,于次月税款征收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及税款入库手续。
三、预征清算适用范围问题对“爱书人”实行的增值税预征清算办法,仅适用于“爱书人”所属直营连锁机构,目前只限于济南、潍坊、临沂、泰安等4家(即附表所列),今后“爱书人”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增设新的直营连锁机构,省局将及时告知各市。
对“爱书人”的自愿连锁企业和特许连锁企业,其增值税纳税地点和纳税方式不变,仍由该企业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各地应加强对该类企业(或个体经营者)的控管力度,防止不法分子利用“爱书人”的名义偷逃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