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04-09-07 00:00:00.000 发文单位:黑龙江省国家税务总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03]11号)的精神,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印发〈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4]156号)和《关于印发〈2004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4]168号),规定从2004年7月1日起,对部分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的属于固定资产范围的机器设备等所含进项税额准予抵扣。这是为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采取的重大措施,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做好宣传辅导工作,认真组织实施。为使广大纳税人了解此项政策,并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行扩大增值税抵扣的企业范围:
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产品生产为主、且年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50%以上(含50%)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属于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企业。 具体行业范围参见附件—《扩大增值税抵扣的具体行业范围》。
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的认定:
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企业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认定申请,并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填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纳税人认定表》,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
主管国税机关对已认定的企业截至2004年6月30日前纳税人各年度欠缴增值税税额以及纳税人2003年各月份应缴增值税税额等资料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书面通知纳税人。
三、扩大抵扣的固定资产的范围: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单位价值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具体包括:
1、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和实物投资,下同)固定资产;
2、用于自制(含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
3、通过融资租入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凡出租方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的;
4、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费。
四、会计核算:
增设“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科目,购入允许抵扣固定资产时,其进项税额转入此科目的借方,抵扣时通过贷方转入“应交税金—应缴增值税—进项税”科目。
五、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及执行时间
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自2004年7月1日起实际发生,并取得2004年7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发票以及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合法抵扣凭证的进项税额。
企业于2004年7月1日后购买固定资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 90天内到主管国税机关认证;若取得的是普通发票可以立即换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尽快到主管国税机关认证。
六、抵扣办法
纳税人购入属于抵扣范围的固定资产,其所含进项税额,应先抵减欠税,如果没有欠税或抵减欠税后尚有余额,准予抵扣应纳增值税额的增量部分。增量是指2004年当月应纳增值税累计额比上年同期应纳增值税累计额的增加额。未抵扣的进项税额留待下年抵扣。
2004年年底前采取过渡性抵扣办法,对增量抵扣的部分退还增值税。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