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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若干问题的通知》

青国税征[2000]54号

颁布时间:2000-12-05 00:00:00.000 发文单位: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00年1月1日起,企业购置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发生的费用,准予在当期计算缴纳所得税前一次性列支;同时可凭购货所取得的专用发票所注明的税额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防伪税控企业及未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

  取得的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必须全部实行认证。

  三、企业取得的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应于纳税申报时或纳税申报前报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对发票抵扣联较少,税务机关能够马上认证完毕的,可马上认证;对发票抵扣联较多,税务机关不能够马上认证完毕的,税务机关可填写《待认证专用发票抵扣联收据》(附件2),将纳税人的发票抵扣联暂留税务机关,认证完毕后,退还纳税人。

  四、税务机关对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抵扣联的认证,可在企业申报前或申报后进行,并在企业申报月份内完成。对长期低税负申报、零负申报的企业,应采取先认证,后抵扣的办法;对专用发票抵扣联较多,纳税较正常的企业,可采取先抵扣,后认证的办法。

  五、认证过程中发现“密文有误”的发票,应加盖“认证不符”戳记。经税务机关认证确定为“认证不符”、“密文有误”以及“丢失被盗”的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应向企业下达《认证结果通知书》(附件3),并转稽查局组织查处。经认证确定为“无法认证”、“认证不符”、“密文有误”、“丢失被盗”以及未经税务机关认证的专用发票,如已申报扣税的,应调减当月进项税额。

  六、启用新的防伪认证专用章,新的防伪认证专用章下发后,原认证专用章作废,并于新的防伪认证专用章下发后五日内交市局征管处。

  七、临时一般纳税人暂不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继续使用手工版专用发票。临时一般纳税人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时,必须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

  八、对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或减少分开票机的企业,由管理一科将企业的金税卡、IC卡收缴税务机关,填报《发票缴销申报表》,并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中注明缴销情况。收缴的金税卡、IC卡转计算机管理科。 企业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金税卡、IC卡由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发行使用。企业因改制原因注销,并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其金税卡、IC卡可重新发行使用。

  附件

  1:《待认证专用发票抵扣联收据》(略)

  2:《认证结果通知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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