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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工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粤国税函[2005]328号

颁布时间:2005-07-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行为,明确征纳双方责任,强化管理,省局曾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粤国税发[2003]239号),规定凡从事货物生产且从业人员在7人(含7人)以上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必须实行自行申报纳税,不得采取“双定”征收。但近期省局在对部分地区开展调查时发现,有些地区在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管理上仍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对加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管理思想不重视,贯彻执行政策不到位,对必须实行自行申报纳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依然采取“双定”征收,特别是工业小规模纳税人实行“双定”的比例畸高;对工业小规模纳税人疏于管理,存在对明显不符合实行“双定”征收的工业小规模纳税人仍实行“双定”征收的现象;对部分实行“双定”征收的工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定额核定标准明显偏低。

  上述问题充分说明一些基层税务机关执法责任意识淡薄,贯彻执行政策走样,管理不到位。为此,省局重申:

  一、各级税务机关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粤国税发[2003]23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立即对本地区实行“双定”征收的工业小规模纳税人进行重新清理,对从事货物生产(包括加工、修理修配)且从业人员在7人(含7人)以上的,一律按要求改为自行申报纳税方式,不得以任何理由继续实行“双定”征收。

  二、健全审核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凡实行“双定”征收的工业小规模纳税人,必须填报《工业小规模纳税人“双定”征收审批表》(格式见附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目前已实行“双定”征收的工业小规模纳税人必须在重新清理过程中补办审核手续。

  三、工业小规模纳税人的重新清理工作必须在今年9月底前完成,省局将在第四季度组织力量进行全面检查,如发现仍有违反有关规定的,将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附件:工业小规模纳税人“双定”征收审批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七月十一日

  工业小规模纳税人“双定”征收审批表 申请时间: 年 月 单位:元、人、平方米

 

纳税人名称:  法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或身份证号码:  经济性质: 
经营范围:  经营地址: 
邮编:  电话: 
开户银行:  帐号: 
经 营 情 况  上年应税销售额 
预计今年应税销售额 
经营场地面积 
从业人员人数 
申请“双定”的理由  法人代表签名: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以下由国税机关填写

 

核实后纳 税人实际 经营情况  上年应税销售额 
经营场地面积 
从业人员人数 
税收管理员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审核人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主管税务机关意见: 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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