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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货物运输发票采集质量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4]107号

颁布时间:2004-04-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货物运输发票采集质量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1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克服畏难情绪,加快对代开票纳税人认定速度。严格按照总局“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的规定,提高认识,加大政策宣传和动员力度,切实做好代开票纳税人认定工作。对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的大型运输企业,在确保税款征收到位、发票开具规范、企业车船数量清楚并建立了车船开具发票台帐的前提下,可对运输企业的承包、承租、车船整体认定为代开票或自开票纳税人。各单位对这部分货运纳税人要严格控制,加强审核,并报市局备查。

  二、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总局和市局规定的综合征收率,对执行不到位而少征的税款应设法补征。对于代开票纳税人要求开具其他非抵扣联的货运发票(如重庆市公路货运定额专用发票、重庆市公路运输零担发票)也应按3.3%的征收率征收所得税;对货运车船进行核定征收的,其所得税征收率相应调整为3.3%.

  三、为解决纳税人在开具货运发票时提供资料过于繁杂的问题,各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申请开具货运发票时,可只要求其提供运输合同或类似合同的运输单据,以及代开票纳税人证书。各税务机关在开具货运发票时,应在发票存根联空白处填写其完税凭证号码。

  四、各税务机关在开具货运发票时,应完整、准确地填写发票各栏目,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确保货运发票开具规范、准确,保证货运抵扣发票正常比对。

  五、关于设立货运纳税人一窗式办公的问题。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立货运纳税人一窗式办公制度,即在一个窗口指定专人负责受理货运纳税人发票的开具、税款的申报和征收、货运发票电子数据及纸质资料的核对、上报等事宜。

  六、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总局国税发[2003]121号文件要求,加强管理、制定措施,提高货运发票采集数据的质量。市局从2004年4月1日起,将对各单位上报数据的采集质量进行通报。

  七、各单位在使用总局开发的货物运输发票采集、汇总软件时,必须按照总局公布的地税税务机关代码认真填写。区县(市)级以上机关[含区县(市)级]为总局规定的7位税务代码;对于需要在区县(市)以下或区县(市)级多个窗口进行数据采集的,其税务机关代码可在总局规定的7位代码之后增加2位所级代码。但必须保证代码唯一和固定,并将新增的代码报市局备案。

  八、总局对货物运输发票采集、汇总、检查软件进行了升级,升级后的软件发布在总局技术支持网站和总局互联网上。总局技术支持网站上有升级版本的操作说明、软件修改及问题解答,市局将及时下载供大家使用。从2004年1月1日起,各单位应使用新的升级版本,原来使用的货物运输发票采集、汇总、检查软件作废。请各单位及时下载升级版本供纳税人使用,并加强对纳税人使用升级版本的辅导、培训工作。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货物运输发票数据采集质量的

  通知

  (对下只发电子公文)

  二00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内部明电

  国税发明电[2004]18号

关于提高货物运输发票数据采集质量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按照总局国税发明电[2004]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传货物运输发票数据的紧急通知》的要求,大多数省市国税局、地税局基本按照总局的规定上报了2004年1月份和2004年2月份采集的货物运输发票采集数据。在此基本上,总局对各地上报数据进行了数据导入和比对。在数据导入的校验过程中发现一些地区采集的数据错误率较高,直接影响数据比对的结果和后期处理。数据错误的原因包括:税务机关代码无法识别、发票种类错误、开票日期不可识别、发票号码错误、纳税人识别号和名称错误等(截至3月1日的发票数据导入错误比例见附件一。各地的数据差错统计在总局技术支持网站上公布)。

  为严格遵守总局国税发[2003]121号文件的要求,提高货物运输发票采集数据的质量,总局将定期对各地上报数据的采集质量进行通报。为此,各级国、地税局应按照下列要求加强管理、制订措施,尽快提高数据采集的质量。

  一、发票数据不能导入比对系统的原因很多,例如,企业、代开票单位或税务局未使用总局采集信息检查软件等。各级国、地税单位应及时从总局技术支持网站上下载数据校验结果,并对错误数据进行分析,找出出错环节,避免今后继续出现此类错误。

  二、各级国、地税单位应严格按照总局国税发[2003]121号文件规定的时间传输数据。

  三、使用总局统一开发的软件进行货物运输发票采集、汇总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总局要求,使用货物运输发票采集信息检查软件进行数据项的检查。

  四、对于全省自行开发了统一征管软件和电子申报的省级国税局,应该利用总局提供的数据接口标准,把发票采集功能与电子申报结合起来,使得既能方便纳税人及基层税务人员,又能按总局的数据标准导出数据。

  对于全省实现了统一征管软件的省级地税局,应该利用总局的数据接口标准,使用征管软件进行发票代开和数据采集,并能够按照总局的数据标准直接转出发票信息。

  对于手工录入发票的地方,也应把采集的发票信息导入各地的征管软件,以方便管理。

  五、为加强货物运输发票采集数据的检查,各国、地税单位在依据总局公布的数据标准进行软件开发时,必须按照总局的数据项校验规则进行数据检查。检查不合格的数据不得进入货物运输发票数据采集、传递和比对系统。采集数据的校验规则见附件二,或从总局技术支持网站(内部网)上下载。

  六、各级国、地税单位应做好货物运输发票数据的备份工作。

  七、在国税机关应实现货物运输发票抵扣信息“一窗式”比对功能。现在国家税务总局推行的CTAIS软件中早已实现,请各地及时下载并做好软件升级。

  总局早已公布了数据文件格式,各地应按照业务的要求对各省征管软件进行相应修改,实现“一窗式”比对。

  八、在使用总局开发的货物运输发票采集、汇总软件或自行开发应用软件时必须按照总局公布的国、地税税务机关代码认真填写,区县以上机关(含区县级)为总局发文规定的7位税务机关代码。

  对于需要在县区以下或县区级多个窗口进行数据采集的情况,其税务机关代码可以在总局规定的7位税务制机关代码(到县区级)之后增加2位所级代码,同时必须保证:代码必须唯一,代码必须固定,新增的代码必须在省级备案。

  九、总局已经发布了货物运输发票采集、汇总、检查软件的升级版本。新版本主要增加了纳税人采集软件的数据项约束检查、强化了税务机关对采集数据的检查等功能。请各级国、地税单位及时下载并通知纳税人升级采集软件。

  十、货物运输发票采集、汇总软件将不定期升级,并发布在总局技术支持网站上和总局互联网网站上,请及时通知国、地税各单位及纳税人下载升级使用,原来使用的货物运输发票采集、汇总软件同期废止。

  十一、各地应时刻关注总局技术支持网站(内部网),保证及时获取货物运输发票的各类操作要求、软件修改、问题解答等信息。总局将在网站上不定期发布常见问题解答,请注意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四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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