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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川国税函[2004]176号

颁布时间:2004-08-0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根据我省电力企业体制改革精神,结合全省国税系统税收专项检查的有关的情况,为进一步加强电力企业增值税管理,现就有关征收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度电力企业增值税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1号)等有关规定,各地应立即对国家电网公司(即四川省电力公司)和两大发电集团公司(即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和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所属在川发电企业2003年度的增值税进行清结算。发电企业2003年度电价已经核定的应据实结算;至今尚未核定的,一律按2002年度已核定的电价据以计算应纳税款,并于2004年8月31日前将应补税款全部解缴入库。不能及时入库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进行处理。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94)00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以下小水电企业电力产品增值税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843号等文件,实行统一核算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县以下(含县级,下同)地方电力公司,收购或兼并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后,既经营小型水力发电,又有转售电业务的,只能选择一种征税办法就其全部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即: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6%的征收率全额计税,也可以选择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的办法按照17%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征税办法一经确定,三年内不得变更。上述电力公司同时经营小型水力发电、火力发电和转售电业务的,一律按17%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同一纳税人生产销售电力产品不允许同时运用两种征税办法计缴增值税,更不允许采取按6%的征收率征税,而按17%的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违反规定的应予以纠正。

  三、根据省发改委、省物价局有关文件规定,农网建设与改造所需的进户设备材料(包括电表、安装辅助材料)由农民出资购置,实施该项工程的电力公司承担代购和安装。对电力公司此项收入不应征收增值税,其代购电表、进户线等设备材料一律不得抵扣进项税金。电力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分别核算货物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则其非应税劳务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税。

  四、根据全国电力行业平均低压线损率,针对我省电力网络结构、线路等级、技术参数等方面的实际情况,电力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线损率在12%以内的,准予据实抵扣进项税额。个别企业线损率超过12%的,税务机关应认真审核,情况属实的可准予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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