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国税函[2005]211号
颁布时间:2005-07-21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养强化奶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676号),现摘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按照《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94)添加微量元素生产的鲜奶,可依照《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中的“鲜奶”按13%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
在本通知之前已按17%适用增值税税率征收的税款不再进行调整。
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