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国税函[2004]18号
颁布时间:2004-01-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度电力企业增值税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四川省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省电力公司”)所属发、供电企业增值税的解缴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6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四川省电力公司发电环节电力产品增值税定额税率的批复》(国税函[1999]476号)等有关规定实行预征清结算。
二、发电集团及所属发电企业在年终清算税款时,如已将《电力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统计表》(以下简称“统计表”)传递给省电力公司的,主管国税机关必须对其从省电力公司追回的《统计表》及其他的扣税凭证进行审核,并准予抵扣。
三、《通知》第三条第二款所列“发电企业”是指发电集团所属的发电厂。
四、各地应按《通知》将电力企业2003年度的增值税款在2月28日前结算完毕。2004年度的电力企业增值税的征收在总局未下文明确前,暂按《通知》规定执行。五、各市、州将《发电企业增值税缴纳情况统计表》核实无误后于3月10日前通过行业网上报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