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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提高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

鄂国税发[2004]53号

颁布时间:2004-04-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文件的规定,经请示省人民政府同意,对我省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再次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5月1日起,我省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统一调整为:销售货物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仍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二、各级国税机关务必高度重视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工作,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支持。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做好个体工商户的定额核定和免征手续办理等工作,确保起征点调整的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

  三、起征点调整后,对达不到起征点的纳税人已采用按季或其他征收方式收取了5月份以后税款的,要及时足额退还给纳税人。

  四、调整起征点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做好宣传工作,确保调整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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