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国税发[2003]85号
颁布时间:2003-01-17 11:49:52.000 发文单位:珠海国家税务局
各区(分)局,市局退税分局: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税发[2002]152号文和粤国税发[2002]339号文的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的管理,现市局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请遵照执行。
一、生产企业自2003年1月1日起发生报关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业务时,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备案。生产企业申请备案时,应提供下列资料:与供货企业(加工企业)签订的购销合同或加工合同,有关的付款凭证,供货企业(加工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等有关资料,并逐户列出供货企业(加工企业)的名称、供货(加工)数量等基本情况,由退税部门根据企业申报资料审核加具意见。企业须在财务上作单独的明细记录,在按规定进行“免、抵、退”税申报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 提供外购视同自产产品的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二) 提供给退税部门审核确认后的备案申请表(附件1)和备案清单(附件2)。
(三)应在《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月报表)中,注明视同自产产品的出口额及其占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直接出口)的比例。
二、企业申请办理“免、抵、退”税时,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必须按国税发[2002]152号文和粤国税发[2002]339号文的有关要求严格审核,加强对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的管理。并将企业提供的有关资料和退税部门审核意见连同“免、抵、退”税资料一并报送市局退税分局。
三、为了更好掌握全市有视同自产产品办理“免、抵、退”税的企业情况,要求各区(分)局在近期内对有视同自产产品出口业务企业进行一次专项调查,并逐户填写调查情况表(见附件3),并将企业名单及调查情况表在5月20日前上报市局退税分局。今后如有新发生该业务的企业,分局应按季向市局退税分局上报企业名单及备案情况。
四、供货企业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开具要求按现行规定执行。
五、市局退税分局必须将生产企业提供的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与其电子信息核对,对属本市以外的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还需发函调查。对经核对无相应电子信息或回函有问题的视同自产产品出口业务一律不得参与出口货物“免、抵、退”税计算,所涉及的进项税金作“进项税金转出”,计入产品销售成本处理。
六、生产企业必须如实申报视同自产产品出口额,否则,税务机关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附件(略):1.珠海市生产企业视同自产产品备案申请表。
2.珠海市生产企业视同自产产品备案清单。
3.珠海市生产企业视同自产产品调查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