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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国税发[1995]211号

颁布时间:1995-04-26 00:00:00.000 发文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税发(1995)0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

  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用票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用票机关)直接向管票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管理机关)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用票机关应填写“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见表式一),经管票机关审核批准后,凭单领用专用发票;凡管票机关直接发送给用票机关的,管票机关应填写“发送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见表式二)。管票机关凭单发送,用票机关凭单接票。无论领票还是送票,在运票途中,都必须配备不少于2人的护票员,以保证运票 途中的安全。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每次领购专用发票,除办理规定的手续外,还必须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批传递单”(见表式三)。主管税务机关审票员检查审核后,报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人审批;

  经票管员核实后,凭单发售专用发票。此单一式五份,申请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及负责人、审票员、票管员各执一份。审批传递单应按月装订成册,妥 善保管,以备核查。

  三、领购专用发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领购时,必须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好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否则,发售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一律不得发售专用发票。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每次申请填开专用发票,除按规定办理手续外,还必须填写“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批单”(见表式四)。否则,主管税务机关一律不得为其代开专用发票。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按规定开具、保管专用发票,开票员、票管员不得由同一人担任。

  六、本省的“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除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联次外,从1995年6月1日起,增加第四联即报查联,用于上报市、县国税局备查。证明单应列入票证管理范围,每月上报领、用、存情况。

  七、增值税专用发票凡属遗失、被盗的,都要按规定及时印发协查函,协查函应发至外省的地(市)级税务机关、本省的县(区)级税务机关,以及其他有关税务机关,发生的费用应由遗失和被盗单位承担。

  八、各市、县国税局应对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专用发票,要按月组织汇审。代开税务机关要按月填写“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情况统计月报表”(见表式五),上报上级税务机关备查。

  九、自一九九五年六月一日起,凡领购专用发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按规定与主管税务机关签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使用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明确各自应承担的各项法律责任。企业法人代表、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以及主管税务机关的负责人、户管员、票管员共同在责任书上签字盖章。责任书一式三份,主管税务机关执二份(一份留存,一份上报上级税务机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执一份。《责任书》中的具体责任要求由省辖市国税局制定,并报省局备案。

  十、自一九九五年六月一日起,我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停止领用千万元版专用发票。今后,各地不再上报千万元版专用发票的印制计划。

  (一)我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领用百万元版专用发票;

  1、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月平均额在100万元以下的;

  2、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因违反发票管理规定,而受过行政处罚的。

  (二)对偶有100万元以上经营业务的,可分割经营业务,同时开具多份十万元版的专用发票。

  (三)凡需要领用百万元版专用发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建立严格的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制度,并有专职的票管员和开票员,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填写“江苏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领用百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批单”(见表式六),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报经市、县国税局批准后,方可领购使用,每月发售量不得超过一个月的使用量。

  各地对百万元版专用发票的使用情况要组织一次清理,对不符合规定的,应收缴其百万元版专用发票,换发万元或十万元版专用发票;地符合本规定的,要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各地清理情况,省辖市国税局应在六月底前,以书面报告上报省国税局流转税管理一处。

  十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自来水等六种货物,凡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所填开的专用发票,必须按6%的征收率填开。否则,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二、本通知所附表式,由市、县国税局按照表式要求印制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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