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国税发[1995]629号
颁布时间:1995-12-27 00:00:00.000 发文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1995)20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希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深入开展对广大纳税人和公民遵守税法的宣传教育活动。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在我省也十分严重。究其原因,除了一些不法分子以身试法、铤而走险等原因外,一些纳税人法制观念淡薄、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规定重视不够也是个重要原因。因此,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在贯彻《决定》过程中,要通过案例的分析,采用多种形式,深入开展对纳税人和广大公民遵守税法的宣传教育活动。要进一步宣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重要作用及其使用管理规定,加强培训、辅导工作,使每个纳税人都能按规定购领、使用、保管专用发票,使每个公民和社会各界都了解违反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通过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决定》的法律威慑力,使不法分子不敢轻举妄动。
二、进一步强化国税机关内部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加大打击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力度。在贯彻《决定》的同时,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要进一步强化税务机关内部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各项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的措施,堵塞被盗、冒领、骗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漏洞;进一步加强对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依法严肃查处。在查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发现重大案情的,要及时与检察、公安等机关取得联系,提请检察、公安机关提前介入案件侦查工作;对重大的违法犯罪案件,要及时移送检察、公安机关,捉拿违法犯罪分子,增强打击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犯罪工作的力度。
三、进一步加强对税务干部的教育,增强税务干部的工作责任心和拒腐防变能力,提高执法水平。新税制实施以来,我省发生了多起税务干部直接参与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违法活动。有的收受贿赂,为不法分子提供方便,甚至出谋划策;有的直接骗购专用发票,从事鲴犯罪活动;有的渎职,给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等等。这些不仅给国家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而且严重干扰了新税制的顺利实施。因此,教育广大国税干部要有清醒的认识。要特别加强对税务干部的法制教育,增强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同时,采取措施,防范税务队伍内部发生此类违法活动。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