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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棉花经营单位几个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苏国税发[1994]168号

颁布时间:1994-11-24 00:00:00.000 发文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

  近来,各地陆续反映了棉花经营单位征收增值税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省棉麻(集团)公司也就有关问题专题向省国家税务局进行了请示。经调查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就棉花经营单位征收增值税的几个问题明确如下:

  一、基层供销社代棉麻公司收购的棉花,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

  1、收购资金由棉麻公司拨付,基层供销社不垫付资金;

  2、收购的棉花由棉麻公司统一调拨,基层供销社无经营权;

  3、基层供销社只收取代购手续费、从量包干费等代理费用。

  基层供销社代棉麻公司收购的棉花,凡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以及基层供销社自行组织经营的棉花,均应按规定交纳增值税。

  二、籽棉加工后的副产品棉籽、棉短绒、光籽,按农业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三、轧花厂代棉麻公司加工棉花业务,属于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行为,所取得的一切收入(包括留给轧花厂经营的棉花加工副产品的折价收入),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四、棉花收购凭证的样式、印制、发放、使用等问题,省国家税务局将在1995年制定新的规定,在新规定下发前,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五、基层供销社代棉麻公司收购的棉花,凡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不征收增值税的,其代棉麻公司收购棉花所开具的收购凭证,不能作为基层供销社计算进项税额的凭证。棉麻公司委托基层供销社代收购棉花的进项税额,凭基层供销社交给棉麻公司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金额,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规定计算进项税金。

  六、本通知从1994年5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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