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国税发[1998]324号
颁布时间:1998-06-24 00:00:00.000 发文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14号《关于调整增值税运输费用扣除率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92号通知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运输费用进项税额的运输发票,必须是提供运输劳务的运输单位开具的运输发票。对纳税人取得的任何单位、部门代开的运输发票,一律不得计算进项税额。
二、各级国税机关的基层征收单位,要加强对纳税人申报抵扣的运输费用进项税额的审核。对7月1日以后纳税人仍按10%扣除率计算申报抵扣运输费用进项税额的,除责令其进行调整外,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三、各级国税机关要尽快将《通知》精神传达到全体国税干部和增值税纳税人,并认真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解释工作,保证新的政策规定落实到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