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国税发[2004]257号
颁布时间:2004-12-24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支持我市个体经济发展,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促进我市再就业工程的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2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49号)文件精神,参照周边省个体增值税起征点标准,市局决定,从2005年1月1日起(税款所属期),全市个体增值税起征点统一执行标准为:个体应税货物销售按5000元/月征税,个体应税劳务销售按3000元/月征税,按次(日)征税标准为200元。同时就个体税收征管有关问题强调以下三点,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认真落实提高增值税起征点税收政策
个体经济作为促进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其健康发展不仅有利于增加就业,维护社会稳定,而且有利于繁荣城乡市场,促进国民经济协调发展。各级国税机关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提高增值税起征点的重大意义,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让广大人民群众知晓这一税收政策。这一政策将形成一定的减收,各级国税机关不能因此而在贯彻落实上打折扣。
二、扎实做好个体定额调整工作
各单位在个体定额调整工作中要做过细的工作,避免工作态度生硬,工作方式简单粗暴,避免定额调整成为引发群体事件的导火线,对群体性事件要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严防事态扩大和失控。要深入调查分析个体税源状况,讲究方法,做到依法、公平、公正。个体增值税起征点标准调整后,各基层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市局(渝国税发[2004]18号和渝国税函[2003]146号)文件要求,认真做好定额核定工作。对原因不清、情况不明、缺少调查依据的情况,不得随意变通调高或调低纳税人的销售定额。各基层税务机关每年应组织人力开展1至2次对管辖区内纳税人销售定额的普查,分别对起征点上或下纳税人的销售收入、成本、费用、经营面积、雇员人数及工资支付额情况进行调查,典型调查面不少于调整定额户的30%,对纳税人销售定额核定必须落实到每个月份。
三、切实防止强行推行个体户建账、代账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个体户建账、代账的规定,对建账户一律实行查账征收。市局对个体建账面不作硬性要求,重在提高建账质量,建真账。重点抓住各类专业市场,大型交易市场,以此为突破口推进个体户建账工作。各级国税机关和税务人员要严格执行市局提出的“六个不得”,不得参与中介机构代理、建账工作或者从中获取利益。凡有违反规定者,市局将予以严厉查处。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起征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税发[2004]65号)涉及个体增值税起征点标准的相关内容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