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国税函[2003]544号
颁布时间:2003-07-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53号,以下自称《申报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的通知》(国税明电[2003]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2003]28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凡我市已经使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公布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申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2003年8月份征期起,均应按照重新修订的《申报办法》和本文件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二、凡我市未使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公布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的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非电子申报”),从2003年8月份征期起,均应按照《申报办法》和本文件规定报送纸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三、使用电子申报和使用非电子印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申报办法》第三条 (一)款要求报送的纸质必报资料于当月纳税申报期内报送。使用电子申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纸质必报资料可不使用手写,采用电子申报软件进行打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纸质必报资料的具体份数由区县(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四、《申报办法》第三条 (二)款规定的备查资料是否需要在当期报送,请各区县(市)局根据本地企业的纳税信誉等级及具体规模等条 件进行确定。对纳税信誉好、规模大、备查资料多的企业,经区县(市)局主管局长批准后,可不在当期报送备查资料,此类企业一般控制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总户数的25%以内。
五、以下表格由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到市局购领。(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表及附表;(二)《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三)《征税/扣税单证汇总簿封面》。
六、重庆市电力公司采取“一窗式”管理模式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票表稽核”如何处理。经请示总局答复,由于重庆市电力公司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64号)进行征收管理。因此对其一级核算单位和二级核算单位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票表稽核”仍按照国税发[1994]64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其他事宜按照现行规定办理。
七、申报表“所属行业”代码应填写为4位码,不足4位的,在最前面补“0”;多产品企业,从主业填写。
八、申报表中“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货物及劳务。对须报批的,经审核批准后,才能填入第35栏“即征即退实际退税额”栏。
九、表二第24栏“本期已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填写本期认证相符,但因按照税法规定暂不予抵扣及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而未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商业企业购进货物未付款(指2003年3月1日前开具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工业企业购进货物未入库(指2003年3月1日前开具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固定资产;外贸企业购进供出口的货物;因退货将抵扣联退还销货方;涉嫌虚开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等。
十、经市局批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属分支机构采取连锁经营、预征率等方式预征税款的,在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因分支机构进项税额不能完全反映,只填报申报表的第“1、2、3、4、19、24、25、27、30、32、33、36、37、38”栏中能够填列的数据,其余各行不填;表一、表二、表三、表四不填。
十一、对于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来水行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56号)所规定的自来水公司,在填报申报资料时,应将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填入表二“二、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货物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明细”栏所相应栏次;同时,将应纳税额填入申报表第22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栏,对其购进独立核算水厂的自来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按6%征收率开具的)予以抵扣部分,填入申报表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