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国税函[1997]104号
颁布时间:1997-05-29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涪陵市、万县市、黔江地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管理,促进专用发票领用存等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5月全国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工作会议的布置和总局国税发[1996]136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容,我们将对各区市县局、各直属单位的专用发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现就有关检查工作安排如下。
一、检查方式及检查时间
(一)检查采取各区、市县局及各直属单位自查,市国税局对各区市县局进行抽查(抽查面在30%以上)。涪陵市、万县市、黔江地区所属的区、市、县局的抽查工作由涪陵市、万县市、黔江地区国税局负责,市国税局只对“两市一地”国税局进行抽查验收。
(二)自查时间为1997年6月1日至6月25日,6月30日前各地必须将自查结果书面上报市国税局流转税处,涪陵市、万县市、黔江地区所属的区、市、县局的自查结果由“两市一地”国税局汇总后上报市国税局流转税处。市局抽查安排在1997年7月至11月间进行,采取随机抽查方式。
二、检查内容
(一)专用发票的存储、运输、保管等制度执行情况
1.对运抵的专用发票在入库前是否严格按照规定进行验收。
2.是否建立并认真执行专用发票定期盘存制度,及时准确填写《专用发票盘存报告表》,帐实是否相符。
3.是否按规定的范围、方法销毁专用发票,有无扩大和简化变通销毁专用发票方法,是否及时上报销毁情况。
4.专用发票的存储和发售点是否建立了专门库房和安全保管设施,如何加强安全工作。
5.是否配备运送专用发票的专车及专门保卫人员押送专用发票。
(二)专用发票的领购、发售登记及报表等制度执行情况
1.是否按规定建立了专用发票的《领购簿》制度,对《领购簿》的核发和缴销如何管理。
2.发售专用发票是否严格实行验旧供新制度,是否按规定限量,限面额供应专用发票,供新票时是否能够监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有关栏目中加盖“销货单位名称”、“税务登记号”等项目的戳记。
3.发售专用发票环节是否坚持由税务正式干部发售,不由临时人员发售专用发票。
4.是否严格按规定注销专用发票。
5.是否及时准确报送专用发票收发存情况统计表,是否准确及时编制专用发票用量计划。
6.是否按规定填登总局管理办法规定的各种帐表册资料。
(三)专用发票货款结算情况1.是否及时、足额与市局结算专用发票票款。
2.是否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建立、健全发票款的会计核算制度,做到专票专款专用、专户存储。
3.对收取的专用发票管理费是否按照总局规定的范围进行开支,建立了哪些审批制度。
(四)专用发票保证金代开、代保管制度执行情况
1.实行保证金制度是否符合市局文件规定范围和标准收取;是否按规定及时办理退保手续。
2.是否建立代开专用发票制度;按规定代开专用发票的税款是否及时入库,有无开票未征或少征税的情况。
3.是否建立代保管专用发票制度,有无不按规定代保管专用发票的情况。
(五)专用发票丢失、被盗及违章 处理情况
1.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有无专用发票丢失、被盗等情况,是否及时上报市局和按规定办理登报声明作废手续。
2.税务人员有无违反专票管理有关规定的和伙同违章 作案的,是否及时上报市局。
(六)对完善总局《内部管理办法》有何意见和建议。
三、本次检查将作为1997年度专用发票考核评比的依据。考核评比的办法将依据重国税函发[1995]81号文件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3 6号文件的内容进行重新修改,修改后的办法另文下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