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国税函[2003]350号
颁布时间:2003-06-05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渝国税发[2003]81号)和《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重国税发[1997]379号)的精神,市局对重庆和平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重庆人道美蔬菜副食连锁公司、重庆大家庭连锁有限公司、重庆百货集团重客隆超市连锁分公司、重庆三维装璜材料连锁有限公司、重庆市天友乳业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重庆桐君阁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等7户企业2002年度增值税的预征率参考上年预征率征税情况及有关计算纳税的资料进行了测算,年度终了按重国税发[1997]379号规定由连锁店的总机构统一结算,现将上述7户企业2003年预征率通知你们,重庆和平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预征率为1%、重庆人道美蔬菜副食连锁公司预征率为1%、重庆大家庭连锁有限公司预征率为1%、重庆百货集团重客隆超市连锁分公司预征率为1.5%,重庆三维装璜材料连锁有限公司预征率为1.5%,重庆市天友乳业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1.5%、重庆桐君阁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1.5%。
请各单位按照渝国税发[2003]81号文件精神认真清理核对所管辖区的连锁企业,凡不属名单范围内的企业,不得按连锁企业的政策征税,请你们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