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国税函[2003]545号
颁布时间:2003-07-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开县、长寿区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重庆市电力公司电力体制改革后,按照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组建方案〉和〈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章程〉的通知》(国经贸电力[2003]172号)《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发电企业划转移交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电总[2003]1号)、《关于印发〈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发电企业接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中电投生[2003]8号)规定,重庆市电力公司原所属白鹤发电厂、狮子滩发电厂于2003年1月27日划入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现将白鹤发电厂、狮子滩发电厂增值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重庆市电力公司原所属白鹤发电厂、狮子滩发电厂划入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后,在国家税务总局未下发新的文件前,对其增值税征收暂按照现行规定,在电厂所在地按照每千千瓦时/7元进行预征。
二、开县、长寿区国家税务局应加强对白鹤发电厂、狮子滩发电厂的征收管理,确保增值税的及时征收入库。
三、请开县国家税务局对白鹤发电厂、长寿区国家税务局对狮子滩发电厂的增值税税负进行认真的测算,将测算结果于2003年8月15日前报送重庆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处增值税科。
四、请开县、长寿区国家税务局接本通知后,及时告知企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