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国税函[2003]669号
颁布时间:2003-09-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96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国税函[2003]962号第三条 是指:企业在当月填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额,必须是上月1日至月底最后一天的时间内,通过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税额汇总数。如果在当月申报期内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应在下月申报期填报专用发票抵扣税额。
二、对第四条 第(一)款,我市统一以《票表稽核异常情况审批表》(见渝国税发[2003]185号)经审核批准后,在当月进行处理。
三、对第四条 第(二)款,我市按以下规定执行:在受理申报时发现纳税人的结帐日未按《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 例》规定执行的,税务机关应将纳税申报表退回纳税人,责令其按照规定的结帐日调整销项税额后重新进行纳税申报。如果同一纳税人在下月办理其申报纳税时,又出现结帐日的问题,除将纳税申报表退回纳税人,责令其按照规定的结帐日调整销项税额后重新进行纳税申报外,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从2003年8月1日起,我市已经使用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大渡口区、合川市除外),各地不得再使用旧申报表;大渡口区、合川市在国家务总局税务端接收软件尚未修改之前,可暂时使用旧申报表,但不得让纳税人同时报新旧两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