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国税发[2004]135号
颁布时间:2004-07-02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为了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各单位领导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务必于2004年6月底前将有关规定通知到所有纳税人,要求纳税人按规定如实填制、报送《代开发票抵扣清单》(以下简称《抵扣清单》)纸质资料及电子数据。未单独报送或未按照规定要求填写《抵扣清单》纸质资料及电子数据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2004年6月份申报期(税款所属期为5月份,下同)纳税人使用代开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要求其补报《抵扣清单》纸质资料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查。从2004年7月份申报期开始,纳税人除报送《抵扣清单》纸质资料外,还需同时报送载有《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的软盘(或其它存储介质)。
三、主管税务机关每月10日前,运用《通用税务数据采集软件(税务机关代开版)V1.1》将所属月份代开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逐票如实顺序录入,不得错录、漏录。
同时运用《采集软件申报文件检查程序》对导出的《代开发票开具清单》(以下简称《开具清单》)电子数据进行检查,保证录入数据格式准确,并做好《开具清单》电子数据的异地备份工作。
四、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的《抵扣清单》电子数据,在运用《采集软件申报文件检查程序》和“一窗式比对”审核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应要求其补报或对相关数据修改后重新申报。
五、主管税务机关每月12日前利用《通用采集申报文件汇总软件(A版)》对所属月份的《抵扣清单》和《开具清单》电子数据进行汇总,汇总完毕后利用FTP(或其它存储介质)传送区县(市)局。汇总过程中务必确保汇总数据的准确、完整。
六、各区县(市)局利用《通用采集申报文件汇总软件(B版)》对主管税务机关传送的数据进行汇总,于每月17日前将《开具清单》和《抵扣清单》的电子数据随同货物运输发票、废旧物资发票、海关完税凭证等数据一并上传至市局。
七、在录入过程中,红字发票的金额和税额用负数表示。
八、各区县(市)局应作好主管税务机关使用的《通用税务数据采集软件(税务机关代开版)V1.1》的安装工作,并作好纳税人使用的《通用税务数据采集软件(代开发票一般纳税人版)V1.1》发放工作。软件放在98.16.16.2\xxzx\public\金税工程\四小票\代开发票、海关五联0406目录下,2004-5-28-1.exe为代开发票一般纳税人版,2004-5-28-2.exe为税务机关代开版。另外,代开发票一般纳税人版也可通知纳税人到总局网站()上下载相关信息采集软件,税务机关代开版也可从内部网络()或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上下载相关信息采集软件。
《通用税务数据采集软件(税务机关代开版)V1.1》在设置机关代码时采用9位编码方式,第1位为“1”,表示国税,2至7位为行政区划代码,最后两位为顺序码。在税网系统参数设置“增值税小票比对目录”中增加一个“DKZP”子目录,与其他小票目录并列,用来接受企业报送的代开发票抵扣清单电子数据。
九、由于总局的《采集软件申报文件检查程序》、《通用采集申报文件汇总软件(A版)》和《通用采集申报文件汇总软件(B版)》升级软件暂未下发,因此,各区县(市)局在未升级前请做好《开具清单》、《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的备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