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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大米、小麦、玉米增值税实行零税率的通知

渝国税发[2002]70号

颁布时间:2002-04-16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大米、小麦、玉米增值税实行零税率的通知》(财税[2002]4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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