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国税函[2001]509号
颁布时间:2001-12-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津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882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按文件规定对辖区内所有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的加油站,在2001年12月31日前完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于2002年1月10日前将所有加油站户数报市局(流转税处)。
上报的所有新、老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加油站户数使用表格《加油站户数上报情况统计表》(电子文件名为“行政区代码+JYZHSTJB”);如渝中区数据表为“500103 JYZHSTJB”。《加油站户数上报情况统计表》空白表(电子文件名“JYZHSTJB”)请在98.16.16.2\Lzsc\Public\Down\pzzhk\)上提取。
上报方式:一律电子文件形式上报,市局流转税处上报地址98.16.16.2\Lzsc\各单位信箱\Up\pzz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