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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渝国税发[2001]280号

颁布时间:2001-12-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通知”第一条 所列产品,必须按照规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未按规定征收入库的一律不得享受退税。

  二、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的减免税审批程序,仍按我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重国税发[1996]139号)《关于加强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重国税流函[1998]21号)《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税发[2000]81号)规定办理。

  三、“通知”第一条 (一)(二)(三)所列产品,请各地进行调查,有何问题于2002年3月底前向市局(流转税处)书面反映,以便我们研究解决。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1年12月1日财税[2001]198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批示,现将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一)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油及其他产品。

  (二)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

  (三)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

  (四)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

  二、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政策:(一)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

  (二)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产品目录见附件)。

  三、自2001年12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粘土实心砖、瓦一律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采取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附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一、非粘土砖(一)孔洞率大于25%非粘土烧结多孔砖、空心砖;(二)混凝土空心砖;(三)烧结页岩砖。

  二、砌块(一)混凝土小型砌块;(二)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三)石膏砌块。

  三、墙板(采用机械化生产工艺)

  (一)GRC板(玻璃纤维增强水泥轻质墙板);(二)纤维水泥板;(三)蒸压加气混凝土板;(四)轻集料混凝土条 板;(五)钢丝网架夹芯板;(六)石膏墙板(包括纸面石膏板、石膏纤维板、石膏空心条 板);(七)金属面夹芯板;(八)复合墙板。

  一、非粘土砖(采用机械成型生产工艺,单线生产能力不小于3000万块标准砖/年)

  (一)孔洞率大于25%非粘土烧结多孔砖和空心砖(符合国家标准GB1354 4-2000和GB13545-1992的技术要求)。

  (二)混凝土空心砖和空心砌块(符合国家标准GB13545-1992的技术要求)。

  (三)烧结页岩砖(符合国家标准GB/T5101-1998的技术要求)。

  二、建筑砌块(采用机械成型生产工艺,单线生产能力不小于5万立方米/年)

  (一)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国家标准GB8239-1997的技术要求)。

  (二)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国家标准GB15229-1994的技术要求)。

  (三)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符合国家标准GB/T11968-1997的技术要求)。

  (四)石膏砌块(符合行业标准JC/T698-1998的技术要求)。

  三、建筑板材(采用机械化生产工艺,单线生产能力不小于15万平方米/年)

  (一)玻璃纤维增强水泥轻质多孔隔墙板(简称GRC板)(符合行业标准JC66 6-1997的技术要求)。

  (二)纤维增强低碱度水泥建筑平板(符合行业标准JC626/T-1996的技术要求)。

  (三)蒸压加气混凝土板(符合国家标准GB15762-1995的技术要求)。

  (四)轻集料混凝土条 板(参照行业标准《住宅内隔墙轻质条 板》JC/T3029 -1995的技术要求)。

  (五)钢丝网架水泥夹芯板(符合行业标准JC623-1996的技术要求)。

  (六)石膏墙板(包括纸面石膏板、石膏空心条 板),其中:纸面石膏板(符合国家标准GB/T9775-1999的技术要求,同时单线生产能力不少于2000万平方/年);石膏空心条 板(符合行业标准JC/T829-1998的技术要求)。

  (七)金属面夹芯板(包括金属面聚苯乙烯夹芯板、金属面硬质聚氨酯夹芯板和金属面岩棉、矿渣棉夹芯板),其中:金属面聚苯乙烯夹芯板(符合行业标准JC689-1998的技术要求);金属面硬质聚氨酯夹芯板(符合行业标准JC/T868-2000的技术要求);金属面岩棉、矿渣棉夹芯板(符合行业标准JC/T869-2000的技术要求)。

  (八)复合轻质夹芯隔墙板、条 板(所用板材为以上所列几种墙板和空心条 板,复合板符合建设部《建筑轻质条 板、隔墙板施工及验收规程》的技术要求。注:该规程明年初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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