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国税函[2003]668号
颁布时间:2003-09-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申报数据接收系统安装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101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做好一般纳税人档案数据的准备工作。一般纳税人档案数据库是申报数据库的基础,在今后将取代稽核系统中一般纳税人档案信息数据库,同时也是稽核系统数据情分的依据。因此,该档案信息至关重要,各单位必须按照总局和市局要求做好一般纳税人档案数据的准备工作。
(一)各单位务必于2003年10月18日前做好本辖区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档案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按照填表说明和要求认真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档案信息录入表》(见附件),不得错填、漏填。审核人员必须认真审核。
(二)资料收集完毕后,由各单位税政部门负责组织人员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档案信息录入表》的信息进行录入,录入完毕后,录入审核员进行认真审核,必须保证录入信息的准确、完整。
(三)各单位务必于2003年10月18日前做好稽核系统一般纳税人档案信息的清理工作,确保纳税人识别号与纳税人名称准确无误。对清理出已注销、失踪、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或税务识别号有误(含变更)的一般纳税人应分别情况作处理:
1.对已注销、失踪、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一般纳税人在稽核系统内根据有关审批手续作“注销”处理。
2.对税务识别号有误的一般纳税人首先应通知企业在相关系统中变更税务识别号,然后在稽核系统内对错误信息作“注销”处理,最后再录入新的税务识别号的一般纳税人档案信息。
(四)在数据准备期间,对发生新增、变更、注销的企业,各单位必须做到随时增加、变更和减少已收集的数据。在数据迁移后,对数据发生变化的也要及时做好有关系统数据的日常维护工作,保证数据真实、全面、准确。
二、重庆市作为全国第一批推行地区,全市44个运行稽核系统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及直属单位需安装增值税纳税申报数据接收系统和一般纳税人档案信息数据库,此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为此,各单位务必按照总局和市局要求,切实做好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数据接收系统、一般纳税人档案信息数据库的安装和数据准备、导入工作。为了便于联系,各单位信息中心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安装事宜,请于2003年9月29日前将联系人、联系电话等情况传真市局信息中心技术服务科(传真电话:67676318)。
三、上述两个数据库的安装工作由长城软件公司采取远程安装的方式,各单位要按照总局要求作好本单位的环境准备工作,认真填写《金税工程数据库服务器调查表》,并请于2003年9月29日前传真到市局信息中心技术服务科。
四、各单位在软件安装和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市局(联系人:信息中心王建67676319周健67676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