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国税函[2004]334号
颁布时间:2004-05-21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厉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4]53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结合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深入开展对纳税异常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型商贸企业的全面检查。凡是没有经营活动的空壳公司,要作为重点对象进行检查,要查清该企业开出和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来龙去脉,对涉嫌虚开的要依法严处,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公安机关。
二、对利用假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骗取抵扣税款的,要由税务稽查部门立案查处。在工作中,要加强与海关的联系配合,及时查清有关案情。同时,要配合公安机关,尽快抓获犯罪嫌疑人,使涉税案件得到彻底查处。
三、对查处的案件,凡是符合大要案标准的,要及时向市局(稽查局)报告。